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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2006年招生章程
来源:北京师范大学招生网 2006-4-28 11:06:34 【字体:小 大】

录取原则

1、北京师范大学按照进档考生的实考分和专业志愿安排考生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存在一定的分数级差。分数级差的确定以调档线上所有进档考生的专业志愿满足率最大为原则,一般在3分以内,同等条件下参考相关科目考试成绩。

2、 在高考总分相同或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和教育部政策规定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考生。

3、报考英语和日语专业的考生限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为英语,且必须参加外语口试。

4、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高考成绩须达到我校当年在其所在省份同科类第一志愿录取考生的平均分,在考生保证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按照实考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5、体育教育专业进档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文化课成绩相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体育专项测试成绩高的考生,在文化课和体育专项成绩相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外语成绩较高的考生。体育教育专业要求男女生录取比例为3:1。

6、运动训练专业的录取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我校公布的《北京师范大学2006年运动训练专业本科招生简章》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7、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我校公布的《北京师范大学2006年艺术类本科招生简章》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8、部分专业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定向生。当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时,可在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已录取的定向生必须在入学注册前与我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定向就业协议,对于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9、经北京师范大学考核认定获得自主选拔录取资格的考生,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同科类调档线下20分以内、且不低于同科类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者,可予录取。

10、已与北京师范大学签订协议的艺术特长生的录取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我校公布的《北京师范大学2006年艺术特长生招生简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11、已与北京师范大学签订协议的高水平运动员(体育特长生),高考成绩达到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者,可予录取。少数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的考生,高考成绩达到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60%的,分项目按体育专项测试成绩择优录取,录取人数不超过我校公布的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计划数的30%。符合教育部规定(教学厅[2006]1号文件)可免于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一级 (含)以上级别的运动员,必须参加由我校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和文化考核, 合格考生分项目按体育专项测试成绩择优录取,录取人数不超过我校公布的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计划数的20%。

12、国防生的录取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我校公布的《北京师范大学2006年国防生招生简章》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13、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除体育教育专业、国防生外,我校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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